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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