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 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 ,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 ,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 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