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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34 條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
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