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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26 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