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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23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
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