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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22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 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