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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7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