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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 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