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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22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