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 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 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