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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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3 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