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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5-2 條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 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