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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4 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