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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1 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