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7 條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