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6 條
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