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 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