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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
第 15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 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