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