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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5 條
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註銷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