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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3 條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
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