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條
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 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 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 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