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 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 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