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9 條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 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