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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4 條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 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 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