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 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 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