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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1-1 條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