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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44 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 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