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前二條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 提供特定人員查閱。 前二條登記、報到之程序、方式、查訪頻率與前項查閱之範圍、內容、執 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