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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
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
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