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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2 條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
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
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