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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3 條
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
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
離。
傳喚到庭作證之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其因當庭
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前項之隔離措施。
法院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