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 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