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