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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6-1 條
汽車駕駛人得自願申請註銷駕駛執照或改領較低等級駕駛執照。但受吊扣
駕駛執照處分者,於吊扣期滿後始得申請。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自願註銷或改領較低等級駕駛執照後,有再駕駛原
等級車輛需求者,應依規定重新考領取得原等級車類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