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0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