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取得駕駛執照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僅領有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
三、僅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四、僅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
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車。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
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駕駛遊覽車,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八十六條所定之經歷及專業訓練條件。
七、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未經考驗合格不得駕駛小
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八、僅領有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駕艙機車。
九、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大型營業車輛,除
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之七第三項規定申經核准者外,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
時段行駛。
前條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
稱之持照條件。
大型車職業駕駛人未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駕車,視為領有普通駕駛執照,
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領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
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
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者,應領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