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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56 條
學習小型汽車駕駛,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學習大型車汽車
駕駛,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但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
執照處分,並參加駕駛訓練機構道路駕駛訓練者,應依其所參加訓練班之
車類,申領該車類學習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