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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6 條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
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
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
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