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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 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