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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39-2 條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
      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之故
      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
      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十四、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879機車用輪胎標準所
      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平臺。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古董車申請機車專用牌照檢驗或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第一項申請牌
照檢驗規定辦理。但車輛尺度、重量為原廠規格,或原廠設計無引擎或車
身(架)號碼、照後鏡、輪胎、喇叭、擋泥板及各項燈光等設備,得免合
於各該規定。
駕艙機車申請牌照檢驗與定期檢驗項目及基準,依第一項申請牌照檢驗規
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右兩側之照後鏡、雨刮合於規定。
二、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有黏貼隔熱紙者,除經交通部
    核可之車輛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前擋風玻璃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合格隔熱紙。但
      前擋風玻璃自邊框上緣起十五公分內之區域,不在此限。
(二)前側窗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合格隔熱紙。
(三)前二目所稱合格隔熱紙係指符合附件二十五規定並有合格標識者。
三、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