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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
第 22 條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
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
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