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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7-1 條
機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繳交
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
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
前項實施日期、特定零組件項目、實施車種、防竊辨識碼技術及完工證明
文件之申請與核發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