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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