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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 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