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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5-5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登記主體不存在或不需使用時,準用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申請異動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