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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5 條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 駛道路。 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