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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
    鐵路平交道、快車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
    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
三、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
    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