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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81-1 條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