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2 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 人行動器具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